乡镇请休假制度

规章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规范镇政府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,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本镇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全体在职工作人员(以下简称“工作人员”)。

第三条请休假管理遵循依法依规、公平公正、程序规范、保障权益的原则。

第二章 请假类型及规定

第四条请假类型包括:

1.年休假:按照国家规定,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满20年及以上的,年休假15天。

2.病假:因病需治疗或休养的,凭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。病假期限根据病情确定,最长不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。

3.事假:因私事需请假的,可申请事假。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,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批准。

4.婚假:依法登记结婚的,可享受婚假3天;符合晚婚条件的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
5.产假: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,男性工作人员可享受陪产假。

6.育儿假: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工作人员,在子女满3周岁前,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0天。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,也可以分次使用。

7.丧假:工作人员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去世的,可申请丧假3天;其他亲属去世的,可申请丧假1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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